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解惑

合肥公司员工离职补偿金法律政策咨询

时间:2016-11-03 09:54:27       来源:12345
摘要: 问题案例:在公司工作已经好几年了,现在企业状况不是很好,现在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其它工资说是半年发一部分,年终发一部分,但是这部分剩余工资都10月份了一直没有发放,不知道最终能

 问题案例:在公司工作已经好几年了,现在企业状况不是很好,现在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其它工资说是半年发一部分,年终发一部分,但是这部分剩余工资都10月份了一直没有发放,不知道最终能否兑现。每月发的工资不够生活,只能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说是个人主动提出辞职,没有补偿金。请问这样是否合法?如提出投诉,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具体哪个部门受理,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解答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答时间:2016-10-27

解答内容:您好,1、关于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请您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具体条文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未及时支付工资可以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投诉是属地管辖,可以向单位所在区的人社局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仲裁,视该单位注册资金而定,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单位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向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地址:政务文化新区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63536153)申请仲裁。